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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艺术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省级专业文艺团体人才密集,阵容整齐,行当齐全,演出水平高,在省内专业艺术团体中起到示范、实验作用,其高级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30—37%,其中一级职务可占高级职务的20—30%;省级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单位高层次、高水平的创作、研究人才密集,其高级职务比例可逐步达到35—45%,其中一级职务可占高级职务的35—45%。
  上述单位中级艺术专业职务的比例可达到40—45%。
   二、市级专业文艺团体阵容整齐,行当较齐全,演出水平较高,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其高级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17—25%,其中一级职务占高级职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市级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单位有一定数量的高层次、高水平的创作、研究人才,其高级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0—30%,其中一级职务占高级职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
上述单位中级艺术专业职务的比例可达到30—40%。
   三、县(市、区)级专业文艺团体阵容基本整齐,行当基本齐全,能改编、整理、移植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剧(节)目,部分文艺团体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艺术水平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其高级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5—7%,但一般不设一级职务;中级职务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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