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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图书馆、重点大学图书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单位,高级职务占本专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0—30%,其中研究馆员占高级职务的比例可达到25—35%;馆员的比例可逐步达到30—40%。
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图书馆、本科院校图书馆,高级职务占本专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15—20%,其中研究馆员占高级职务的比例可达到10—20%;馆员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5—35%。
三、市图书馆、专科院校图书馆,高级职务占本专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10—15%,其中研究馆员占高级职务的比例可控制在10%以内;馆员的比例可逐步达到40—50%。
四、县(市、区)图书馆、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一般不设研究馆员职务岗位,副研究馆员职务占本专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可逐步达到5%,馆员的比例可逐步达到20—30%。
五、其他图书、资料单位,可根据其规模,参照上述类型图书馆确定专业职务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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