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体育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科(1996)13号)中有关教练员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职务结构比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2007年10月25日
山东省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承担体育训练、比赛、选才、输送任务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竞技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体育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四种类别。其中,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体育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练员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教练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层级 |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小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属 |
40 |
5 |
|
|
2 |
3 |
35 |
7 |
14 |
14 |
40 |
12 |
16 |
12 |
20 |
10 |
10 |
|
|
设区的
市
属 |
25 |
3 |
|
|
1 |
2 |
22 |
4 |
9 |
9 |
40 |
12 |
16 |
12 |
35 |
17 |
18 |
|
|
县(市、区)属 |
10 |
|
|
|
|
|
10 |
2 |
4 |
4 |
45 |
13 |
19 |
13 |
45 |
22 |
23 |
|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练员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练员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练员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层级 |
技
术
工 |
|
一至二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
省
属 |
5 |
|
5 |
20 |
40 |
35 |
|
设区的市属 |
5 |
|
5 |
20 |
40 |
35 |
|
县(市、区)属 |
|
|
|
20 |
40 |
40 |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体育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
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体育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的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
(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如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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