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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和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30号)规定,现将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认定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3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2份、《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并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五)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需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除原件及电子文档外,请一式2份分别装订成册上报。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人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省直单位的向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人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对本市或本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推荐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须报送电子文档)一式2份,分别报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申报一级的,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二级的,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后,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一级注册计量师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省人事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二级注册计量师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山东金质网(http://www.12365.sd.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合格人员,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省人事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将考核认定结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四)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一级注册计量师申请人由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二级注册计量师申请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四、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
各设区的市人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四)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位置加盖印章。
五、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请务于2006年12月7日前将申报考核认定材料上报,逾期不候。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计量技术工作一线的人员。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
(四)凡因计量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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