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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根据拟聘专业技术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又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91)鲁 职改字第7号文件规定:对毕业后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技术工作、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陆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五大”毕业生),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考核,全格后,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时间后,再予考核,仍不合格者,即不予聘任,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评审,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后,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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